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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桂花、青岛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花,青岛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花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仙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