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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宗彬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彬,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彬,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康,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金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安徽天瑞律���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继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兆龙,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宗彬因与被上诉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宗彬以其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有调解意向为由,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刘宗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宗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刘宗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梦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