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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泽荣诉梁金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荣,梁金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280号原告:张泽荣,男,1981年5月7日出生,山西省河津市下。被告:梁金云,男,1982年1月7日出生,山西省吉县人。原告张泽荣与被告梁金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张泽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泽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泽荣负担。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人民陪审员白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福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