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民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卓与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青海润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卓,青海润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丽萍,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湟岸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润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姬治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黄丽萍(原审被告):女,汉族,西宁市公交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宁市城西区虎台东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73号。法定代表人:冯华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民初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卓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民初65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审理。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起诉的三被告均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城西区人民法院的(2016)青0104刑初60号判决书的被告是姬治纲和郭峻成,与上诉人所诉的被上诉人并不相同,民事借贷关系与姬治纲二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起诉,是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民事纠纷,起诉的目的是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再次以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所得为由二次请求获得赔偿。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不缴纳诉讼费,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后未将预交的诉讼费退还上诉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卓于2015年通过被上诉人黄丽萍介绍,与被上诉人青海润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股东郭俊成协商,以投资被上诉人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运公司)项目为由与九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1.6%,润邦公司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定后,陈卓将该笔钱款交给润邦公司,润邦公司向陈卓每月支付收益金14000元,共支付三个月42000元。2015年7月,因润邦公司未继续给付月收益,且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陈卓与其他所谓“投资人”向西宁市城西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润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治纲和股东郭峻成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5月3日,二人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中,上诉人陈卓上诉的主要理由从合同的相对性提出,认为借款纠纷的当事人为九运公司、润邦公司和黄丽萍,与受刑事处罚的姬治纲、郭峻成并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虽然借款人为九运公司,担保人为润邦公司,但润邦公司未经批准,假借九运公司的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回报,签订借款合同仅是吸收资金的一种手段,其借贷行为本质上为吸收公众存款,最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上诉人陈卓关于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指定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敏娟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林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宁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