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文与被告张晓丽、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文,张晓丽,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3095号原告:刘天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丽,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姚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天文与被告张晓丽、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天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5元,减半收取计48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868元,由原告刘天文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徐远秀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绪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