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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文与被告张晓丽、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文,张晓丽,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3095号原告:刘天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丽,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姚刚,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天文与被告张晓丽、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天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5元,减半收取计48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868元,由原告刘天文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徐远秀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绪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