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82镇江方舟电气有限公司与承德华胜宏业自动化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华胜宏业自动化工贸有限公司,镇江方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华胜宏业自动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20号(承德大华试验机有限公司北院办公楼2楼207室)。法定代表人:王久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方舟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9838960-9,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庆中,总经理。上诉人承德华胜宏业自动化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方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华胜宏业自动化工贸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承德华胜宏业自动化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涛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