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红与蓬安县高庙花谷农业有限公司、唐财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红,蓬安县高庙花谷农业有限公司,唐财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349号原告:王小红,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宾,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安县高庙花谷农业有限公司。公司住址:蓬安县高庙乡兔伏村。法定代表人:杨芳勇。被告:唐财权,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蓬安县高庙花谷农业有限公司、唐财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小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6月15日书面表示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承杰人民陪审员 汪长家人民陪审员 邓天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卫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