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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得虎与郭长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虎,郭长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10号原告:徐得虎,男,汉族,1973年10月4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郭长喜,男,汉族,1969年1月15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徐得虎诉被告郭长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得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得虎撤回对被告郭长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