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得虎与郭长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虎,郭长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10号原告:徐得虎,男,汉族,1973年10月4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郭长喜,男,汉族,1969年1月15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徐得虎诉被告郭长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得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得虎撤回对被告郭长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