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2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聪明,段林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2刑初153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聪明,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段林则,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9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婷、侯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郝聪明在担任交城县庞泉沟镇长立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申报本村学校普九债务的职务之便,虚报了以自己为债权人的普九债务48050元。2009年,段林则担任交城县庞泉沟镇长立村支部书记兼主任。2011年10月化解普九债务时,被告人郝聪明在被告人段林则的帮助下套取了该笔款项,郝聪明分给段林则两万元后,剩余28050元由其本人非法占有。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在担任交城县庞泉沟镇长立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协助政府申报化解普九债务,利用职务之便虚报骗取化解普九债务款并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郝聪明在担任交城县庞泉沟镇长立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申报本村学校普九债务的职务之便,虚报了以自己为债权人的普九债务48050元。2009年,段林则担任交城县庞泉沟镇长立村支部书记兼主任。2011年10月化解普九债务时,被告人郝聪明在被告人段林则的帮助下套取了该笔款项,郝聪明分给段林则两万元后,剩余28050元由其本人非法占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及履历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的基本情况。2、山西省、吕梁市及交城县相关政府部门2008年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若干政策问题及处理意见”的相关文件。3、交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债权人偿债申请表、债务偿还协议书、收据、银行明细及电子转账凭证、照片说明、义务教育债务偿还承诺书、长立村村委关于普九债务的说明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欠条,证明2011年8月31日,长立村以郝聪明为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化解交城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48050元。同年10月8日,交城县财政局向郝聪明转账48050元。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19日,郝聪明主动到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供述其贪污的事实,同年8月24日,段林则主动到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供述其贪污的事实。5、扣押财物清单、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16年8月24日,郝聪明持有的28050元被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同年9月8日,段林则持有的2万元被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同年9月9日,郝聪明涉案的28050元、段林则涉案的2万元均上缴国库。6、收条,证明2011年12月20日,段林则收到“普九款”2万元正。7、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他是庞泉沟镇长立村人,他于1990年参与过学校的修建工作。当时是段林则当的支书兼村长,村委开会用旧学校和一部分木材作为交换条件,盖一处新学校,他便承包下来,新学校盖好之后村委将旧学校给他,并给予他50立方木材。郝聪明没有参与盖过学校。8、证人贾某1证言,证明他于2006年至2014年在交城县财政局综合股担任股长。交城县曾于2008年申报化解普九债务,于2011年化解,由交城县财政局综合股、审计局、教育局成立的化解小组负责的。化解的时候是由省财政厅将全县所有债务情况,通过专门的普九债务系统下发到各县财政局。他当时通知各乡镇让各村提供申报的普九债务的原始单据、账页、凭证、普九债务债权人偿债申请表由债权人签字并提供银行账户、债务单位和债权人签定的债务偿还协议书并由债务单位的法人的签字和债务单位的公章、由现任债务单位法人出具的债务偿还承诺书并债务单位的公章和债务单位会计的签字、现任村委出具的普九债务说明书并由原任法人和现任法人的签字。债权人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化解组检查上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就给化解,直接将普九债务款打到债权人提供的账户。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前期由审计部门审核,化解普九债务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9、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他于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在庞泉沟任政协联络组长,并兼任农经站站长。他在2011年化解普九债务时,化解小组到庞泉沟镇政府,审核相关材料,由他通知各村委时任干部和债权人到镇政府办理化解普九债务的相关手续,需要各村时任村委干部出具一份是否承认本村化解的普九债务的说明。化解普九债务的资金是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给债权人。10、被告人段林则供述,证明他于2009年至2011年任长立村村委主任兼支部书记。1990年时,长立村村民张某1个人出资重新修建了一所学校,修好以后张某1将学校交给村里,村里把旧学校以及一部分木材抵给了张某1,郝聪明并未参与过学校的修建,长立村也并未因修建学校欠郝聪明的钱。2008年长立村村委主任兼支部书记郝聪明申报普九债务时,以自己的名义虚报了48050元的债务。2011年资金回来以后,他是村委主任,郝聪明找到他让他在拨付手续上签字并加盖了长立村委会的章,就帮郝聪明把这笔钱套取回来。后来郝聪明将其中2万元给了他,剩下的郝聪明拿上了。11、被告人郝聪明供述,证明他于2006年至2008年11月担任长立村村委主任兼支部书记。2008年国家出台化解普九债务的相关政策,庞泉沟镇召集各村村两委主干开会,要求各村上报普九债务欠款,经核实后由国家下拔资金对普九债务进行化解,在长立村申报普九债务欠款的过程中,他从中虚报了48050元的债务,是以他个人的名字上报的。他是以长立村修建学校的土建款、砖瓦款、石头、沙款、白灰款和水泥款的名义报的。这些款项他并没有垫付,都是虚构的。长立村一直就是他和段林则轮流担任村委主任和支书,2008年后他就不再村里担任职务了,后续款项的拨付还需段林则帮忙,于是上报的时候他就和段林则商量该如何报。2011年这笔钱由财政局拨付到其个人信用社的银行卡上,拨付款项时也办了一些手续,当时他不是村干部,相关手续是段林则办理的。后他将其中的20000元取现后给了段林则,自己留了28050元。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无视国法,身为交城县庞泉沟镇长立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协助政府申报化解普九债务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被告人郝聪明、段林则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聪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段林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潇人民陪审员 王淑珍人民陪审员 贾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星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