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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勇、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勇,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孙云球,孙津京,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利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266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63696-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加贸路9、11、13、15号一、二层。委托代理人洪华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缪钟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建勇,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戴文良,浙江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79号中冠置地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孙云球。委托代理人高炎均、陈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7436-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山村。法定代表人孙云球。委托代理人高炎均、陈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球,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高炎均、陈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津京,女,1981年9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高炎均、陈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法定代表人孙云球。被告许利娟,女,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勇、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生态园有限公司、孙云球、孙津京、浙江云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许利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涉七被告经济犯罪,且孙云球、孙津京已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立案侦查,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市萧山区新萧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