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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健、李胜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李胜德,李理,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运川,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胜德,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李理,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民主北路***号(原民主北路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李理。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李胜德、李理、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3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健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李胜德、李理、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向李健支付本金230万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李胜德、李理、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向李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468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54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胜德、李理、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1)查封属于被执行人李理所有的桂K×××××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期限为两年。(2)划拨被执行人李胜德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为62×××10的帐户的存款588.45元、账号为62×××19的帐户的存款560.08元;被执行人李胜德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市环西分理处的账号为62×××10的帐户的存款6293.81元至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的20×××29账户。(3)查封被执行人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在玉林市××××南侧、公馆路东侧有宗地面积为1590.57平方米、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63.91平方米的土地与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土地权利证书号:玉国用(2002)字第B0300120004号〕;被执行人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在玉林市民主南路××号有宗地面积为3171.48平方米、建筑物占地面积为260平方米的土地与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土地权利证书号:玉国用(2007)第A684号〕;被执行人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在玉林市新桥镇玉公公路东侧有宗地面积为4610.3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权利证书号:玉国用(2002)字第B0700100003号〕;被执行人李胜德在玉林市江滨路西北侧滨江名庭商住小区2幢202房有建筑物面积为146.71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价值以250万元为限)3、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胜德、李理、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划拨,但被执行人李理所有的桂K×××××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下落不明,无法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且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是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胜德、李理、玉林市新城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