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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字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56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江美玲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2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14853。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藏化,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婕,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美玲,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江美玲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江美玲未履行(2015)昆商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