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53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居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白存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彩虹审判员 贾 赟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逸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