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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楚庆诉张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楚庆,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李楚庆,男。被执行人:张春红,男。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楚庆已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90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1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702执3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