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世斌与梁学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斌,梁学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862号原告:何世斌。被告:梁学慧。原告何世斌诉被告梁学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同年6月5日被告答辩状称,租赁合同系其丈夫生前个人行为,与答辩人家庭无任何关系。现丈夫去世,因答辩人不是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无权就该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提出任何要求。因此,答辩人就该火锅店财产不提出任何继承要求,也无义务承担拖欠的租赁费。2017年6月7日,原告以此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答辩内容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何世斌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世斌承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