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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海霞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霞。法定代理人:李慎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济南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X1361437-8。法定代表人:钟博,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海霞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66.5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海霞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