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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莱芜新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新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069号之一原告:莱芜新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邹笃波,经理。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法定代表人:箮鸿鹄,经理。原告莱芜新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新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胜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