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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星君与刘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君,刘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453号原告:王星君,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刘颖斌,男,35岁,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址不祥。原告王星君诉被告刘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现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星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