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星君与刘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君,刘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453号原告:王星君,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刘颖斌,男,35岁,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址不祥。原告王星君诉被告刘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现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星君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