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润源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润源物资有限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宇丰化工有限公司,贾震,冷淑静,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68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代表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菊苑2号楼1门202室。法定代表人:贾震,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12层KL室。法定代表人:王保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大街9号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喜泉,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骅市宇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关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贾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冷淑静,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919室。法定代表人:王金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润源物资有限公司、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纪科商贸有限公司、黄骅市宇丰化工有限公司、贾震、冷淑静、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