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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鄂02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习少婷审判员  贾华斐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