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桂春、马朔鹏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春,马朔鹏,高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春,男,193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朔鹏,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丽,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梅,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桂春因与被上诉人马朔鹏、高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被拆迁住宅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被拆迁住宅坐落的国有土地为上诉人李桂春2000年取得的婚前个人财产。关于在该国有土地上建房的出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对相关证据应进一步审查。关于房产赠与问题,双方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进行了两次公证,上诉人李桂春坚持2012年公证的赠与协议中李桂春的签名手印系被上诉人伪造的,对2015年公证的赠与协议也不认可,对赠与协议应进一步审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桂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