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宇与赵晨炜、马建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宇,赵晨炜,马建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555号原告苏宇,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四居委三组。被告赵晨炜,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三组。被告马建云,女,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三组。原告苏宇与赵晨炜、马建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苏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艾 婷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峻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