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致力与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致力,武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358号原告:郭致力(又名郭三),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武斌,男,34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郭致力与被告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郭致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致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郭致力负担。审判员 安水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