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宝钢铸造有限公司与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钢铸造有限公司,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6187号原告上海宝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委托代理人朱雅文、顾永茂。被告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尹祥方。委托代理人金波,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宝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有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雅文、顾永茂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宝钢铸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2010年3月起与被告发生业务,由原告为被告定作钢锭模及热帽等产品,所需原材料由原告提供。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累计尚欠原告定作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67,879.27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定作价款967,879.27元;2、被告赔偿967,879.27元定作价款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对结欠967,879.27元定作价款无异议,但表示因经营环境的变化及对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无法偿还债务,利息更难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至2015年11月26日间签订的合同十九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定作钢锭模、底盘等产品,发货后两个月内付清货款。2、发货单、原料通用计量单、原告开具给被告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凭证,证明双方发生业务的总金额为7,995,015.27元,即被告的应付价款总金额,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交付了全部发票,原告同意将最晚开票日期(2016年2月19日)作为最后一次交货的日期。3、付款凭证、律师函,证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价款7,027,136元,故累计结欠的价款金额为967,879.27元,原告曾向被告催款。被告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亦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交合同、交货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总计尚欠其定作价款967,879.27元,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原告的利息损失诉请同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价款967,879.27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均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星宇德立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宝钢铸造有限公司定作价款967,879.27元,并赔偿前述价款967,879.27元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7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有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