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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熊永富与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富,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506号原告熊永富,男,汉族,居民,住亭湖区。委托代理人蔡云桂,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住所地在盐城市长亭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熊永富诉被告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陆锦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永富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永富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宋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