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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广江与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江,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064号原告:宋广江,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祎,经理。原告宋广江与被告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宋广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