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宋广江与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广江,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064号原告:宋广江,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祎,经理。原告宋广江与被告北京汤团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宋广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庆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