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578胡宝江与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江,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578号原告:胡宝江,男,195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号。办公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青。法定代表人:葛宝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殊,男,1970年9月7日生,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江与被告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宝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吉林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原告胡宝江负担。审判员 马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