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康家武与童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家武,童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康家武,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西双版纳民丰农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童学斌,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勐海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康家武与被执行人童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海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家武于2017年月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49.00元,执行费650.00元,迟延履行金以2014年2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24日,共计迟延履行金9800.00元,合计61599.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学斌于2017年3月24日履行52350.00元,余款860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3)海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仔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