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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383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5141H,住所地上海市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8759W,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中,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熊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