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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建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6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建周,男,汉族,1955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凌金顶,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保贞,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88号。法定代理人:王连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三李村。法定代表人:邱德广,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建周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振兴二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8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周申请再审称,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人未享受养老保险金也未领取退休金,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养老保险金等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申请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刘向科审判员 高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