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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王兵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王兵兰,张敦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负责人:朱国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兵兰,女,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律师。原审被告:张敦福,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江苏分公司)因与上诉人王兵兰、原审被告张敦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兵兰于2017年6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兵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兵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上诉人王兵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胡德明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