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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淑云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56号原告:王淑云,女,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伦市海伦镇建设街二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丹(系原告王淑云女儿),现住海伦市海伦镇西湖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93号。负责人:王树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善武,男,系该公司营运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雁汀,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淑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险金5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日,原告女儿杜金丹在被告单位海伦营业部为原告投保了五份“金佑人生终身寿险A款”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50000.00元。该合同附有“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及“祥宁幸福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两份附加险。投保后,原告于2017年1月6日因心脏不适入住医院,并于2017年1月22日实施非体外循环下冠脉搭桥术,手术共花费117498.19元。出院后,原告就保险金问题向被告索要理赔款,但被告拒绝支付理赔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王淑云保险理赔款48000.00元;二、原告王淑云于2017年6月20日前返还给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保费5445.00元(该款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退还给原告退保金);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王淑云给付理赔款后,原告王淑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2日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终止履行。四、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00元,由原告王淑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战如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