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雪松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松,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693-2号原告:杨雪松,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杨雪松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雪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杨雪松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48元,减半收取计为267.24元,保全费313.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关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