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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焦凤珍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凤珍,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焦凤珍被执行人:王旭申请执行人焦凤珍与被执行人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焦凤珍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焦凤珍与被执行人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