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代分诉陈善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代分,陈善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668号原告赵代分,男,汉族。被告陈善银,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代分诉被告陈善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代分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代分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代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