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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代分诉陈善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代分,陈善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668号原告赵代分,男,汉族。被告陈善银,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代分诉被告陈善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代分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代分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代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付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