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韩喜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韩喜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执89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太原市迎泽大街113号。法定代表人:赵佩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牛,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峰,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喜巍,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喜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韩喜巍履行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晋市证执字第21—16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韩喜巍未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其享有抵押权应优先受偿为由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喜巍名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纬四街南侧、经四路东侧晋中万科广场公寓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5层公寓共计29套,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合计6517087.41元;6层公寓共计29套,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合计6533009.37元;7层公寓共计29套,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合计6549500.94元;8层公寓共计29套,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合计6565991.95元;9层公寓共计29套,第三次拍卖保留价合计6599088.538元。5-9层公寓共计145套,拍卖保留价合计32764678.21元,但三次拍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韩喜巍名下位于晋中市榆次区纬四街南侧、经四路东侧晋中万科广场公寓(5层公寓29套房号:20501—20529;6层29套公寓房号:20601-20629;7层29套公寓房号:20701-20729;8层22套公寓房号:20801-20822,共计109套)价值24527454.70元的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抵偿债务(其中,执行标的额:23184839.66元,评估及拍卖公告费919500元,执行费:333272.51元,共计:24437612.17元。因韩喜巍尚欠他人债务,正在本院执行中,故本案差额部分89842.53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退交本院)。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刘书义审判员 李志明审判员 王新明审判员 辛变花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