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聂某等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祝天声,聂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祝天声,男,1975年3月12日被执行人聂晶本院在执行石家庄汇丰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祝天声、聂晶典当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正在公告之中,且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短期内无法执结,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阿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