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泽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泽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87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05室。法定代表人:孙文锦,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泽堃,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泽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44元,减半收取计68.72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