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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松林诉阴渭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阴渭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965号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阴渭北,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原告李松林与被告阴渭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松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松林申请撤回对阴渭北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壹佰圆),减半收取计50元(伍拾圆),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