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松林诉阴渭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阴渭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965号原告:李松林,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阴渭北,男,汉族,1977年6月出生,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原告李松林与被告阴渭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松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松林申请撤回对阴渭北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壹佰圆),减半收取计50元(伍拾圆),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