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刘修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1,宋某2,刘修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7刑初51号公诉机关天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1968年9月10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柱县。系被害人宋某3之妻子。委托代理人杨敏,天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原名宋朝勇,男,1991年1月22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苗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天柱县。系被害人宋某3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2,原名宋某5,男,1992年4月14日生于贵州省天柱县,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柱县江东乡分水村宋*组。系被害人宋某3之次子。(未到庭)被告人刘修椿,男,1973年3月2日生于湖南省会同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会同县。201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1月19日经天柱县人民检察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修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宋某1、宋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1、被告人刘修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天柱县江东乡分水村二组村民宋某8胜(已判刑)与被害人宋某3是亲兄弟,两家因琐事长期积怨甚深。2007年农历11月,宋某8胜的妻子刘某12被被害人宋某3的妻子杨某及儿子打伤住院治疗,宋某8胜为此向宋某3索要医药费未果。2008年2月10日,宋某8胜到岳父刘某15友家请其找人去向宋某3索要医药费。当天下午,刘某13(刘某12兄长,已判刑)便通知家族二十余人,并宴请大家,交代索要医药费的相关事项。2008年2月11日凌晨5时许,刘某13放响三声炮后,逐家通知。被告人刘修椿在刘某13的邀约下,伙同湖南省会同县蒲稳乡大罗村刘某21的刘某14(已判刑)、刘某15光(已判刑)��刘某16(已判刑)、刘某17(已判刑)等20多人分别提刀持棒到宋某3家后,有的上房砸瓦,有的砸门窗板壁。被害人杨某在打斗中被打成轻伤,被害人宋某3在逃跑中被刘某13、刘某14、刘某16、刘某17等人持棒殴打并将其脚筋割断。被害人宋某3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宋某3系被钝器重力打击头部至颅内大面积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而迅速死亡,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加速其死亡进程。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同案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修椿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宋某1、宋某2诉称,判令被告人刘修椿赔偿死亡赔偿金95060元、医���费10383.7元、残疾赔偿金9506元、误工费18496元、护理费6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营养费2820元、鉴定费535元、抚养费31464元、丧葬费16854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敏的代理意见是: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理由正当并有法律依据。被告人刘修椿辩称:我没有追撵被害人宋某3,也没有得打他,而且看到他们打宋某3时还劝他们不要打了。经审理查明:天柱县江东乡分水村宋二组村民宋某8胜(已判刑)与被害人宋某3系亲兄弟,两家因琐事积怨甚深。2007年农历11月,宋某8胜的妻子刘某12被被害人宋某3的妻子杨某、儿子宋某4(猛)打伤住院治疗,宋某8胜为此向宋某3索要医药费未果。2008年2月10日,宋某8胜到其岳父刘某15友家请其找人去向宋某3索要医药费。当天下午,刘某13(刘某12兄长,已判刑)便通知家族二十余人,并宴请大家,交代索要医药费的相关事项。2008年2月11日凌晨5时许,刘某13放响三声炮后,大家就集中,被告人刘修椿在刘某13的邀约下,与刘某14(已判刑)、刘某15光(已判刑)、刘某16(已判刑)、刘某17(已判刑)等人分别提刀持棒到宋某3家后,被告人刘修椿参加砸瓦,被害人杨某在打斗中被打成轻伤,被害人宋某3在逃跑中被刘修椿等人追撵,并被刘某13、刘某14、刘某16、刘某17等人持棒殴打并将其脚筋割断,被害人宋某3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3系被钝器重力打击头部致颅内大面积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而迅速死亡,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加速其死亡进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修椿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修椿作案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被害人杨某陈述:2008年2月11日早上天还没亮,我们睡在床上时,听到有很多人在打我屋板壁,我两口子马上起来,我看见屋四周都是人,但我只认识宋某8胜和他妻兄刘某13,他们都拿木棒和刀子,我从楼梯脚被打烂的门跑出来,一出门口,就被他们用木棒打翻在我屋门口的大路上。后来我被抬回家,听人说我老公被他们打倒在我屋门口的油树林里,一对脚筋都被放了。3、被害人宋某4(宋某5)陈述:我看见有很多人围着我妈打,我认识的只有我四爹宋某8胜和宋某8胜的妻兄刘某13。4、证人区明勇证实:我爱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湖湘市场四栋开有一粮油副食品店,该店请有一个湖南省会同县自称刘飞的在务工,但我们没有看他身份证。5、证人刘某1证言:2008年正月初四下午三点钟左右,刘某13喊我到他家吃晚饭,商量他妹刘某12的事情。到���上六点钟左右,刘某14、刘某18(椿)等很多人都到了,当时在场的还有刘某12,刘某15友说他女儿刘某12被打多次,这次手被打断了,医药费都没得,我们大家去把事情解决好,把医药费要回来,拿不回来的话有屋就砸屋,人在就抓回来。刘某13说出事情他来负责,坐牢他来坐。最后,刘某13定早上五点半出发,以放炮的形式通知大家。第二天五点钟左右,听到炮声,我与刘某9、刘某5、刘某3、刘某16一起到草坪,刘某13给每人发一包烟、两个苹果和一包饼干当早餐,我看见刘某13、刘某9拿柴刀,我拿茶油棍,到宋某8胜哥家附近,听到宋某8胜哥家里有人喊了一声,我们就全部冲到宋某8胜哥家,我、刘某5等在大门口,看见宋某8胜哥家的一个儿子拿把刀从楼上跳下,然后往马路跑,我和刘某17去撵,我被地上的电线拌滚,刚起来,宋某8胜的嫂子拿柴刀砍我左手肘关节,刘某20干把那妇女砸倒,刘某17用茶油棒打那妇女脚,接着刘某20河和我也打。后来,听见刘某14喊男的跑出来了,我们跟着过去,看到刘某14、刘某18(椿)、刘某15光站在离宋某8胜哥倒地五六米的地方,刘某13在打宋某8胜的哥,我听到宋某8胜的哥说,修军,不要下毒手,修军就说,你今天才认识修军,老子今天打死你。刘某14、刘某18(椿)、刘某15光三人都拿着茶树棍子。6、证人刘某2证言:2008年农历正月初四,刘某13要我们帮忙讨医药费,晚上到他家吃饭。我到刘某13家时,有刘某14、刘某15光、刘某1等人。吃饭时,刘某15友说刘某12第一次被她三嫂打伤,村镇和房族已到调解,第二次刘某12又被她三嫂和侄崽把手打断三节,医着一万多元,要我们去找她三嫂,不肯出钱就把房子打烂。刘某13说,他把我妹打成这样子,他不出钱就要把他也打成这样子,交��我们要拿棒棒,时间是四点半,放三个大炮通知大家,听到后就到杨家坳集合。第二天,我到杨家坳集中时,刘某13拿一包烟和两个苹果给我,我从家中拿了一根油树棒,人数有二十三人,有的拿刀,有的拿棒,拿刀的有刘某13、刘某16,刘某13带路,我们到宋某8胜哥屋廊,喊了几声说不肯拿钱就打了,刘某18(椿)、刘某1就把窗玻璃打烂,看到刘某12三哥一家人都上楼上,我上到瓦上想掀瓦下来,刘某18和刘某3站在墙上打瓦、掀瓦,我看到杨某拿刀冲出来,刘某1的左手被杨某砍了一刀,刘某20干把杨某扑倒抢了刀,刘某11打了杨某一下。男的冲出来时,刘某14就去追,刘某15光、刘某13、刘某18(椿)也去追。后来听说刘某13、刘某15光、刘某14、刘某18(椿)、刘某15胜、刘某16得打宋某8胜的哥。7、证人刘某3证言:2008年正月初四,刘某13说他妹刘某12被宋某3���伤,大年三十到讨医药费还被侮骂一顿。下午5、6点钟,我到刘某13家吃饭,刘某12说被宋某3打了多次,手被打断了。刘某13和他父亲刘某15友说,大家去讨医药费一定要赢,出了问题刘某13负责,不出医药费就把宋某3打成刘某12一样。第二天早上五点钟,刘某13喊我一起到杨家坳,刘某13给每人发一包烟和两个苹果,我看到刘某13背一把柴刀,我用刘某13的刀砍了一根酒杯口粗的茶油棒,到宋某3屋后,我和刘某20政一起在宋某3屋顶上打瓦。在回来的路上,听有人说把宋某3打了一顿。8、证人刘某4证言:2008年2月10日下午,刘某13说他妹刘某12被夫哥宋某3打伤,大年三十去讨医药费还被骂,要我今天晚上去他家吃饭。下午5、6点钟,我到刘某13家吃晚饭,刘某12说被宋某3打了几次,这次手也被打断了。刘某13说,如果宋某3不出药费,我们也要把宋某3打成刘某12的���子,出了问题刘某13负责。第二天早上五点钟,刘某13喊我一起到杨家坳,刘某13给每人发一包烟和两个苹果。我们到宋某3家后,我站在背后茶山上,只听见有人喊“出来了”、“下去了”。9、证人宋某6证言:2008年正月初五早上七点钟左右,我看到有很多人到宋某3家打架,他们是湖南省会同县蒲稳乡大罗村刘某21的人。我看见刘某13手拿一根木棒,刘某14也拿一根木棒,另外还有三、四个也拿着木棒,他们追宋某3下茶油林去了,刘某13追在最前面,两三分钟后,又有一伙人撵起杨某打,他们都拿木棒,朝杨某的身上乱打,杨某被他们打倒在地上了。10、证人刘某5证言:2008年正月初四的晚上,刘某13说他妹被其老公的哥打,要大家帮忙去要医药费,约定初五凌晨四点钟出发。我们都带有茶油棒,带不带刀不清楚。到死者家后,刘某13一棒朝铁门的门锁打去,打开了铁门。那个女的滚到地上,大家就用木棒打。死者见到处有人,就跑下茶油山,刘某13、刘某14追下去大约一、二百米,死者被绊倒后,刘某13、刘某14用木棒朝死者打了几棒,死者就动不得了。11、证人刘某6证言:我看到刘某13、刘某14、刘修椿、刘某15光用刀打窗子和板壁,又有几个人上屋顶去拍瓦,后看见一个中年妇女拿刀冲出来,把刘某1右手砍了一刀,刘某20河和刘某20干就把刀抢了,将她打翻在马路上。这时,一个中年男子拿根木棒朝茶树林跑去,刘某13、刘某14、刘修椿等人就追了过去。12、证人刘某7证言:2008年正月初四下午五点钟,刘某13喊我去他家,刘某13说对方将他妹打成这样子,明天去找宋某3,如果不出医药费就把他打成残废,如果不在家就将他家打烂,明天在村里放三颗大炮,让我们带棒棒,出了任何事情都���他负责。第二天凌晨4点钟,他们都拿一根茶油树棒棒。我与刘某8一起去到宋某8胜家牵牛后,就回家了。13、证人刘某8证言:刘某13的父亲刘某15友说,他女儿刘某12被宋某8胜三哥打,又不肯出医药费,要大家帮忙去讨医药费,如果不肯出医药费,就把宋某8胜三哥打成残废。刘某13说出了什么事情,由他负责。2008年农历正月初五早上五点,我到杨家坳时,刘某15光、刘某14等十多人到了,我看见刘某13、刘某9拿柴刀,其他的拿茶油棒。我和刘某7在三百段(地名)就和刘某13他们分手去宋某8胜家牵牛。14、证人刘某9证言:2008年农历正月初四下午四点钟,刘某13说第二天帮到宋某8胜三哥家讨他妹刘某12的医药费。吃饭时,刘某15友说明天去帮要医药费,要是找不到人就砸烂屋,刘某13说明天要不到医药费就砸烂屋,捉到人就打成他妹这样子,出了问题责任由他承担,约定第二天早上四点钟,放三颗大炮,到杨家坳集合。初五早上四点过钟,刘某13的崽到喊我,到杨家坳后,刘某13说了宋某8胜三哥家房子的具体位置。到了宋某8胜三哥家,我用茶油棒砸瓦和屋檐,刘某15顺他们也用茶油棒打,刘某2站在屋顶上掀瓦。我看见一个年青人从楼上跳下来,我追了几步,看到有个女的躺在马路上,当时刘某1、刘某20干、刘某5、刘修壹、刘某20和拿茶油棒朝女的身上打,后来宋某8胜三哥跑出来,刘某13、刘某14喊跑出来了,就追了过去。15.证人刘某10证言:刘某20干从背后将那女的抱起,就一起倒到马路上,刘某1拿茶油棒朝她腰部、脚后跟用力打了几下,刘某3也用茶油棒朝她身上、腰部打了几下,也是用力打的,刘某5用茶油棒朝她手、腰打了几下。后听有人喊跑出来了,就看到宋某3往茶油林跑,刘某15景在后面追,��想去拦宋某3,在跑的过程中就听见茶油林中有吵闹声,听到刘某18(椿)说“拦起了、拦起了,在这里”,接着有人讲“打、打、打”。16、证人刘某11证言:我看见刘某13用棒棒把宋某8胜三哥屋的铁门打开,就听到打碎玻璃和砸板壁的声音。有一个女的拿把柴刀冲出来,被刘某20河、刘某20干、刘某1围起,用棒棒打这个妇女。这时,听见有人喊又出来一个,看到一个男的朝茶油树林方向跑,后面有三、四个人追,我也追,到茶油树林就看到刘某14,跑出来的那个人已被打翻在地,头朝坡尖方向。17、证人宋某7证言:我的外号叫“老黑”,我认识刘某13、刘某14、刘修椿,因为我们年龄相近,且我又经常到他们寨上与他们一起玩。200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早上五点过钟,宋某3的大儿子宋朝勇跑到我家叫我去救他父母亲,并说他父母亲要被人砍死了,我出门时,看到宋朝勇的手上还有血,于是我就朝他家跑去,看到他妈已倒在他家门口不远处,我又朝他家门口那条小路往茶山跑,看到宋某3倒在茶树下,他看到我后还喊“救命”,当时刘某13正拿长柄柴刀砍宋某3的脚,刘某14等人在打宋某3,我就说都是亲戚,不要打了,他们就沿茶山那条路往下走了。18、同案刘某16供述:2008年2月11日我与刘某15光、刘某14等到天柱县江东乡将宋某3故意伤害致死,我们有二十多个人,是刘某13邀约我们去的。2008年农历正月初五早上四点钟,我拿一根茶油树棒和一把柴刀到杨家坳集合,刘某13说今天不管怎样,都要把他(宋某8胜的哥)搞掉,每人发一包烟、二个苹果,刘某1带一把柴刀,刘某13带一把柴刀和一根茶油树棒,其他人都拿棒棒。刘某13带路,到宋某8胜他哥的屋还有五十米远时,有人说把他屋围起来,我和刘某22跑���屋边木棚背后的坎上,刘某2上屋顶掀瓦,围了一会,有人说宋某8胜他哥跑到茶树林去了,我就和刘某15顺一起去看,宋某8胜他哥倒在地上,当时还没有死,也没见他受伤,我用茶油棒朝他的右脚踝关节用力打了两棒,刘某15顺抽出我背的柴刀,用柴刀背朝他的右脚踝关节砸了两下。后我走到茶油林下边的小路时,回头看到刘某15光、刘某17、刘某13拿棒棒打宋某3。19、同案刘某17供述:2008年正月初四下午四点过钟,刘某13说他妹在贵州宋某9被人打伤,明天一起去讨医药费。第二天早上四点过钟,刘某13叫我去杨家坳集合,刘某13给每人发一包烟和二个苹果。到距宋某3家还有三十米远时,刘某13说去把他家(宋某3家)围起,当时我和刘某9在猪圈坎上,没过多久,宋某3老婆拿一把柴刀和他儿子(也拿一把砍刀)跑出马路,听人大声叫“跑出来了,跑出来了”���我顺着声音跑到茶油林,在路上捡得一根杉木棒,看见刘某15光、刘某13、刘某14在现场,宋某3当时跪在地上,我拿棒棒朝他腰部和屁股打了两棒,后看见刘某15光拿一根棒棒朝宋某3胸口、双手等处打了几棒。刘某13也用一根棒棒用力打宋某3的双手、身上、双腿等部位,刘某13当时还讲把他(宋某3)的脚筋挑了。20、同案刘某13供述:我妹刘某12被她老公的哥宋某3打了多次,还把手打断了,我们去要医药费都没有得到,对方还不讲道理。2008年农历正月初四的中午,我妹夫宋某8胜到我家,我当时上坡砍柴去了,我回家后,我父亲说你妹夫来了,他叫我们去帮他讨医药费,你去叫一些爷崽来。到下午5点过钟,我通知的爷崽来了,饭后有的爷崽说如果我们去了,这事情由哪个负责,我父亲说由宋某8胜负责,我妹说那个人(宋某3)相当顽固,如果他愿出医药费��可以,如他拿刀砍人,那你们就照样打扮(指把宋某3也打成和刘某12一样),我说明天早上五点去杨家坳(地名)集中,到时放三颗大炮,你们听了就自己来。正月初5凌晨4点过钟,我在家门口放了三颗大炮,到杨家坳后我给每人发了二个苹果、一包烟,有些人拿棒棒。我们到宋某3家时,大家把他家围了起来,当时我和刘某18(椿)、刘某15顺、刘某2在一起,不知是哪个打开铁门,进去后我用茶油棒把宋某3家的窗户和玻璃打烂了,他们三个也得打。到堂屋没多久,宋某3家人在二楼用石头砸我们,刘某18(椿)用捡得的锄头去砸瓦,我和刘修围掀木皮,不知道被哪个把我左手腕砍了一刀,我眼花、头晕,看不见东西也听不见声音。当我醒来时只有我和刘修围在一起,我俩来到马路边听到刘某14在对面的茶树林叫,把他(宋某3)的脚筋挑了。我走到茶树林,见宋某3侧��在地上,宋某3额头中间和左脚脚踝处都出了点血,我用茶油棒朝他右手手腕的地方用力打了两下,刘某15光用茶油棒朝宋某3的脚打了几棒。21、同案刘某15光供述:2008年农历正月初4的下午五点过钟,刘某13叫我去吃饭商量事情。吃饭时,刘某15友说他妹崽(刘某12)被宋某8胜的哥打伤,手被打断了,你们明天去向他要医药费,如果他要跑和还手的话就打他,不管打死打活不要你们负责。宋某8胜说是好是丑都由他负责,反正是他家的事。刘某13说你们只管去(指打架),全部由他负责,明天早上五点到杨家坳(地名)集合,到时我放炮,你们明天带一些棒棒。第二天早上四点过钟,刘某13喊我去杨家坳集中,刘某13给每人发了二个苹果和一包烟。我当时拿一根桐油树棒,还背了把柴刀,刘某20干拿一把柴刀和棒棒、刘某13拿一把柴刀和棒棒、其他人都带棒棒,由刘某13、刘某14带路,还没到死者家时,刘某13大声说把他家围起来,于是我们就把死者家围起来,我走到死者家门前时,他们已将铁门打开,我见刘某22、刘某18(椿)等人在屋顶掀瓦,见死者拿一柴刀跑上二楼,后又跑到一楼冲出来往对面的茶树林跑,刘某14、刘某13在后面撵,我跟在后面,当我走到茶树林时,死者已经躺到地上了,我走过去站在死者身边,用棒棒往死者身上打了一棒,是打到死者的屁股,刘某16用茶油棒打他肩部等处,打了五、六棒,“包包”也得用茶油棒打他肩部等处,打了四、五棒,刘某14用茶油棒打他鼻子、手一带,得打了五、六下。刘某13用柴刀割死者的脚筋,割了三、四下,还出血了。22、同案宋某8胜供述:我哥宋某3是2008年2月11日被伤害死的,当时打架我不在场,是刘家的人打烂我哥的屋,又把我哥宋某3打翻在他屋前的茶油树林。后他们走了,我才去那里打我哥,只打他的手,打几棒记不到了,我打时他还是清醒的。23、同案刘某14供述:2008年正月初四下午,刘某13喊去他家吃饭,说商量帮刘某12讨医药费,吃饭时刘某15友说刘某12被打的事,要求大家帮忙讨医药费,最后刘某15友、刘某13说明天天一亮就走。初五早上,刘某13在寨上喊人,每人发了两个苹果和一包烟。到宋某9后,听到我们的人与对方吵起来,当时宋某6在一边劝,宋某3的妻子手里拿有刀,只有几个人打她,后宋某3朝他家马路边的茶树林里跑,刘某13、刘某16、刘某17、刘某15光等人就追,宋某3跑到茶树林后滑倒在地,追的人围起宋某3打,打了一阵后,刘某17用木棒打宋某3背部一棒,宋某3还喊修军的名字,但刘某13拿一根木棒打宋某3的屁股和背部,打完后宋某3的手和头部都还在动。我们去的人除两个牵牛的人外,其余的都得打宋某3。24、被告人刘修椿供述:200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刘某13叫我去他家吃饭,吃饭时刘某13告诉大家,第二天去宋某3家要他出打伤刘某12(刘某13的妹)的医疗费,并约定在杨家坳集中。第二天早上五点过钟,我与刘某13、刘某14、刘某15光、刘某16等二十余到杨家坳集中后一起前往宋某3家,到宋某3家后,我就去扒他家房子的瓦,有的人去牵他家的牛,宋某3听到声音后从家中往外跑,刘某13等人就去追宋某3,我与“老黑”走在后面,到场时我看到宋某3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刘某13还在用棍子打他,我就喊刘某13不要打了,之后我们就回家了,当天下午,我们就听说宋某3死了。我去宋某3家时带了一根杂木棒。2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6、天柱县价格认证中心天价鉴字(2008���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天柱县江东乡分水村宋二组宋某3房屋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136元。27、天柱县公安局公(天)鉴(尸)字(2008)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宋某3系被钝器重力打击头部致颅内大面积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而迅速死亡,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加速其死亡进程。28、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东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天柱县人民法院(2014)天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刘某13、刘某16、刘某15光、刘某17、刘某14均已被判刑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修椿在刘某13的邀约下,参加打砸被害家的财物和追撵被害人宋某3,且���案其他人将被害人杨某打伤、将被害人宋某3殴打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修椿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修椿辩称“我没有追撵被害人宋某3,也没有得打他,而且看到他们打宋某3时还劝他们不要打了”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从本案来看,刘某13在案发前一天请被告人刘修椿等人到其家吃饭时已明确提出到被害人家帮其妹刘某12索要医疗费用时,如被害人不肯出医疗费用即采用毁坏被害人的财物和将被害人打伤方式,且被告人在出发时还准备了作案的工具,同时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刘修椿到被害人家后实施了打砸被害人财物和追撵被害人的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虽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直接参加殴打被害人宋某3,但并不影响其构成本罪,其应属于本案的共犯,因而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宋某1、宋某2要求被告人刘修椿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宋某1、宋某2要求被告人刘某14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的请求,经查,上述赔偿请求,本院(2009)天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判决由罪犯宋某8胜赔偿,并且该赔偿款原告人已领取,故本院不再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没有证据证实其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敏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被告人刘修椿的行为确实给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将酌情判令被告人刘修椿对原告人给予补偿。由于原生效的判决已认定同案的刘某13为本案的主犯,且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刘修椿实施了打砸被害人家的财物和追撵被害人宋某3的行为,而难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伤害被害人宋某3的行为,故其在本案中只是一个参与者,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其他同案的从犯,对于从犯,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修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刘修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宋某1、宋某2经济损失5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仁泉人民陪审员 陈春秀人民陪审员 钟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琼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