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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马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541号之一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定南县历市镇东风东路龙神山庄02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娥,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裕华,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马裕华已还清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定南县明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