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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惠英与霞浦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惠英,霞浦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778号原告邓惠英,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霞浦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江边溪前村。法定代表人:孙良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邓惠英诉被告霞浦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惠英于2017年6月14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惠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康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