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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永柱与徐秀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柱,徐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柱。被执行人:徐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柱与被执行人徐秀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