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永柱与徐秀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柱,徐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柱。被执行人:徐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柱与被执行人徐秀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