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2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商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商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鄂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俊伟,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2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23层西A室。法定代表人杨振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商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周小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鄂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俊伟,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王俊伟,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惠济一路***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53********。第三人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薛志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商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鄂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商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鄂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返还购房款本金3481990元,支付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支付赔偿费用1740995元,给付诉讼费用37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湖北屈家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汉商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鄂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资金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武汉鄂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股东王俊伟、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按本案执行标的足额冻结其银行存款。嗣后王俊伟、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执行需待上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现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晓伟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