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029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黄某,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