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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029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黄某,男,196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