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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路路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路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2254号原告梁路路,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冉宁宁,男,1989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刘伟,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冉宁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梁路路款20000元;一、被告刘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冉宁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