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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白海龙、张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白海龙,张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210号原告: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文化馆底商。法定代表人:张桂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600498。被告:白海龙,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隆化县。被告:张金利,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教师,住隆化县。原告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海龙、张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白海龙的起诉。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