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倩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35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高倩出生日期1986年10月21日民族汉族性别女特殊身份无住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6月3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362号指控事实2013年6月11日,被害人李某与其父亲李大杰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北马庄村高战胜家吃烧烤。当日17时许,被告人高倩在车库内用酒精引燃烧烤炉内木炭,第一次未引燃,后直接用酒精桶往烧烤炉内加注酒精,导致酒精桶内酒精被炉内火星引燃,致李某面部、身体等处大面积烧伤。经鉴定,李某右耳廓耳轮脚部分残损、左鼻孔明显较对侧狭窄,额面部及双眼睑散在皮肤色素改变及浅表瘢痕,上唇部机面颊、颈部粉红色块状瘢痕,其中位于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明显超过10平方厘米,面部中心区块瘢痕面积明显超过3平方厘米,其面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手及左大腿、双大腿瘢痕面积明显超过30厘米,其右手损伤及双大腿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2016年6月8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系坦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伤,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高倩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高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