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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与肖林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肖林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860363020M),经营地址: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胡加鹏,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明,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肖林林,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与被告肖林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肖林林的死亡证明,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在规定的时间未能进一步明确被告肖林林的遗产继承人。由此,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县支行预交的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明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