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菏泽市牡丹区鸿雁羊肉汤馆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菏泽市牡丹区鸿雁羊肉汤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菏泽市中华西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郝丕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科长。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鸿雁羊肉汤馆,地址菏泽市牡丹区丹阳与牡丹路交界处路北。负责人:刘爱华,系菏泽市牡丹区鸿雁羊肉汤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鸿雁羊肉汤馆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行审9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鸿雁羊肉汤馆行政处罚罚款10024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240元。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鸿雁羊肉汤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行审91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